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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百万,商业繁荣
长安是当时全国人口最多的城市,《韩昌黎全集•论今年权停选举状》:“今京师之人,不啻(chi止)百万。”《韩昌黎全集•出门》:“长安百万家,出门无所之。”说长安有百万人口。《长安志》载:长安、万年二县共领户8万余。按一户五口推算,长安居民为40万,加上皇族、禁军、奴仆、僧、尼、道、冠(女道士)、少数民族、外国客人,长安人口可达百万。本目标题出自上述韩愈的诗,“百万家”应是虚指,形容长安人口众多。因为如果按一家四口计算,百万家当为400万口,与实际情况不符。
唐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唐太宗较为开明的民族政策,赢得了民族融洽,迁居长安的少数民族数字十分可观。仅贞观时迁居长安的突厥族人就有1万家,突厥贵族被唐政府任命为将军、中郎将等五品以上官吏的达百余人。所以身着各式服装的边疆各族会聚长安,使长安成为国内各民族交往的中心。
长安也是一座国际性的大城市,是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唐六典》记载唐王朝曾与三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互相交往,每年都有大批外国客人来到长安。唐政府设有专门机构(鸿胪寺、礼宾院)负责接待外宾,设置翻译人员,提供各种便利。陕西乾县章怀太子墓道东壁的礼宾图,生动地描绘了中外友好往来的场面。例如波斯(伊朗)曾不断派遣使者前来长安,波斯商人遍布长安、洛阳、广州、扬州等地。很多波斯人长期甚至世代留居中国长安等地。波斯人李元谅在唐朝官至尚书左仆射、镇国军节度使。波斯商人很多从事珠宝行业,大多住在西市,经营普通商业的也有,如长安两市有波斯邸、波斯酒店等。可见在长安居住的外国侨民也很多。
长安百万人口需要大量的商品供应,全国各地的商人和外国商人云集京城,兴贩贸易,使长安东西两市商业兴隆繁盛。仅见于历史记载的,两市行业就有铁行、肉行、笔行、大衣行、鞦(qiu牛马后部的革带)辔(pei驾驭牲口的缰绳)行、药行、秤行、绢行、麸行、鱼店、酒肆、帛肆、衣肆、寄附铺(寄卖所)、波斯邸(专供波斯人居住或存放货物之处)等等。到唐后期,两市繁荣达到极盛。由于长安城规模大、人口多,大小工商业适应居民需要,在两市周围和城门附近各坊发展起来。如崇仁坊“一街辐辏(集聚),遂倾(超过)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京中诸坊,莫之与比。”(《长安志》卷八)说明中唐以后,长安城工商业的发展,在地区上突破了两市的范围,在时间上突破了夜禁的限制。
长安城规模宏伟,布局严整,在封建时代是少见的都市设计,在国内国外影响很大,日本的平安京(西京)就是仿照长安建设的。
“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唐朝贞观初年,有一次,唐太宗想亲自看看考进土的情况。在发榜那天,他带着几个内侍,悄悄地来到考试进士的端门前。只见许多新考取的进士,排成长长的一队,一个接一个地走了出来。唐太宗非常高兴,对身边的内待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彀是指射箭的时候箭所能达到的射程,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天下的人才全都落到我的手中了。
唐太宗为什么那样高兴?因为他看到了,科举这种制度对他确实很有用。
所谓科举制度,就是由朝廷设立许多科目,通过分科考试,把统治阶级认为合格的人推举、选拔出来担任政府的官吏。这种制度是隋朝时候创立的,到了唐朝更加完备了。
试论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
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从隋唐创立科举制度,直到晚清废止,实行达一千多年。一个有着上千年生命力的制度,肯定有其存在的深层原因。而其最终被历史所淘汰,亦肯定有其被淘汰的内在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科举制度历史作用及其局限的分析,探讨其中的奥秘所在。
一
许多论述科举制历史作用的文章,都把着眼点放在科举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上面。科举制初创时起,就有不少人强调科举制的“得人”。《新唐书•选举志》就以进士科为代表,说:“大抵众科之目,进士尤为贵,其得人亦最为盛焉。”后世史家不辨其理,往往也沿着这一条思路展开论证,甚至可以罗列出一大批科举出身的卓越人才,以支持自己的论点。但是,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举出一批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并不能说明科举制度就优于其他选拔官吏的制度。因为通过其他途径做官的,照样有不少出类拔萃者。在这里,个案没有说服力。从逻辑上来推论,要说明科举制度比其他制度在选拔人才上具有优势,不在于你能举出多少事例,而在于你对科举出身者和非科举出身者各自的优秀人才比例有无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但是,由于历史资料的限制,要对科举出身的官吏进行统计,就已经十分困难,而要对非科举出身的官吏进行统计,那更是难上其难。所以,从选拔优秀人才的角度探讨科举制的历史作用,在现有资料条件下几乎是难以进行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能够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也丝毫无助于疑难的解决。隋唐以前,没有实行科举制。但我们根本无法证明,在实行科举制以后,官吏队伍的优秀比例要比实行科举制以前大。谁也无法肯定,唐宋元明清的优秀官吏就比战国秦汉的优秀官吏多。因此,用科举制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来说明其历史作用,在学术研究上是缺乏可靠性的。笔者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即:科举制的历史作用,不在于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而在于其对中国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从这一角度来研究,不敢说就能十分圆满地解决上述难题,但起码可以从另一条途径启发研究者的思路。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能否长期存在下去,首当其冲的,是能否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统治者的重视的前提。科举制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其优于其他选官制度的作用。
二
从满足中国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角度出发,科举制的历史作用,首先表现在它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具有极大的亲和力,高度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成熟以后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众所周知,科举制与隋唐以前实行的军功、察举、辟除等制度相比,有一个十分明显的区别,就是科举制的自上而下方式。军功制的实施,有赖于自下而上的军功考核汇报;察举制的实施,有赖于自下而上的层层推荐;辟除制的实施,是把用人权直接交给了下面。而科举制则大不相同,它的标准完全由中央确定,用人完全由中央取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拔官吏方式。地方上的用人自主权被中央主持的科举考试完全剥夺。
当然,科举制在具体实施中,也是从下到上执行的。在唐代的科举中,是先“乡贡”而后“省试”;一直到明清,也是先“乡试”而后“会试”。但是,这种先下后上,只是一个先后次序问题,而不是选官的主动权自下而上的问题。唐代的“乡贡”,已经完全不同于察举制下的推荐,更不同于辟除制下的自行任免,地方官不过是奉命行事,按照中央规定的具体选官标准进行预选而已。明清的“乡试”,实际上已经成为全部由中央操办的全国统一的分区考试。这种统一的选官标准和方式,排除了地方官吏对政策的解释权力。相比之下,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和辟除制,与中央集权的背离是显而易见的。在察举和辟除制下,即使中央有关于用人标准的规定,解释权却掌握在地方的举主手里。从法学的意义上讲,谁拥有法律的解释权,谁就具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汉代在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体制后,用人权力却通过察举和辟除落到了地方大员手里。汉末出现的地方割据,不能不说与察举制和辟除制造成的“门生故吏遍天下”式地方势力集团有密切关联。后世史家认为,察举和辟除造成了地方长官和属吏之间的宗主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各媚其主,而不知有天子”(王夫之:《读通鉴论》)。科举制则完全不需要地方官员解释,也就不存在地方官员的用人权,中央集权的精神,在科举制创立以后得到了彻底体现。科举制度下产生于地方的“乡贡”、“举人”,谁也不会认为自己的“贡”、“举”是出于某一地方官的恩典。更重要的是,即使读书人取得了“乡贡”头衔或初级功名,也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决定取舍。这样,地方官员的选人权力就完全被科举制剥夺殆尽,官吏的产生方式同中央集权的要求十分相应,不可能再通过选官造成妨碍中央集权的地方势力。地方大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结成私党,那则是科举制度以外的问题,如唐代藩镇的“入幕”,清初吴三桂的“西选”,正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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