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公安、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一)县公安、安监、经贸、国土、交通、卫生、教育、建设、质监、旅游、电力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名称和牵头单位详见附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