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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管理机制

01-01 19:34:13浏览次数:157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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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qidian55.com 规的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l.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并主动制定改正措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可给予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能改正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本人无改正的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教育无效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已受到一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同意其退党。对因年老多病等原因,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而要求退党的,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经做工作后仍坚持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犯有严重错误,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8.对除名党员,党支部要认真回访,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分为二的原则。 1.把因平时放松政治理论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说一些过头话与已经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策区别开来。 2.把由于基层党支部不开展党的活动,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生活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把愿意接受教育、有改正表现的与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损失和失误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5.把因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等特殊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分配的工作与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6.把因特殊原因交纳党费不及时与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区别开来。 第四十条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可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也不可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集中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犯党纪同时又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第四十二条  对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得按退党处理,必须开除党籍。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改正党员管理教育。 1.党支部指定专人,靠上帮教。 2.党支部每季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公司党委每半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状况作一次分析。 3.限期改正的党员期满后,党支部要认真做好重新评议工作。无故超过3个月不进行重新评议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议工作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限期改正的党员作自我总结,向支部提出重新评议的书面申请。 2.支委会对限期改正党员的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汇报和帮教人的意见,组织党员讨论、表决。 4.党支部上报评议和表决情况。 5.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报告,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处置,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

www.qidian55.com 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的,先整顿组织,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九章  党员发展机制   第四十七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的纳新机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严格组织发展程序,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把“入口关”,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四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支部要在申请入党的同志中,选拔在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的先进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对他们进行帮助和指导。在开展党内活动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接受锻炼。入党积极分子要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 第四十九条  研究确定发展对象 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时,重点放在基层一线职工和35岁以下的干部中,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  1.由培养人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能否列入党员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在全体党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五十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五十一条  公示形式、范围和要求 1.采用张榜公布进行公示。 2.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特殊情况扩大公示范围。公示由集团办公室负责。 3.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党委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以及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对反映问题的处理 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党委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15天内查实,并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通报。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有一般问题的,要暂缓发展,继续教育培养,以观后效。对公示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程序做好组织发展,公示情况存入党员档案。 第五十三条  发展党员的组织程序 1.确定入党介绍人和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2.做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准备工作:(1)进一步征求对发展对象的意见;(2)党小组开会提出意见;(3)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4)召开支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3.到会党员人数的要求。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达不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总数的80%以上,会议要改期举行;申请人及其介绍人不能参加的,会议也要改期举行。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1)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到会人数,提出会议议题和要求;(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等;(3)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审议情况;(5)分组进行讨论;(6)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态度,对讨论中提出问题作出说明;(7)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能否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决议;(8)党支部书记总结。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第五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l.组织入党宣誓。 2.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考察由党小组和培养人负责。党支部每半年讨论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3.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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