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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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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部分,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坚决执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认真坚持以下具体制度,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培养教育制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帮助其了解党的基本知识,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2、培训考试制度。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要对其进行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试及格的,发给《结业证》。没有经过培训或考试不及格的,一般不能发展。
3、考察写实制度。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要认真进行写实、记录,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写实簿》由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和市直工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作为党员档案的一项必备内容。培养考察人要按季度如实记载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学习工作情况、思想认识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并签名盖章。
4、政治审查制度。对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的人,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5、预审制度。支委会讨论同意,即将发展的重点对象,都必须经过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和市直工委的组织部门预审合格后,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预审主要是审查申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写实簿、政审材料、培训结业证、培养考察及政审综合报告、党组织的意见等)是否齐全,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是否在发展计划之内,是否符合各项比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暂缓发展。
6、“两票”表决制度。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正式党员总数的4/5),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员大会在讨论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每一个党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方为有效。党员大会讨论二人以上的,必须逐个进行讨论、表决。党员大会后,由支部根据讨论、投票表决的情况写成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考察谈话制度。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考察谈话,主要审查《入党志愿书》、支部投票表决情况,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同本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考察既要看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谈话情况和谈话人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入党的,由市委组织部考察谈话的。市直科级干部(包括聘干)入党的,由市直工委考察谈话;市直一般干部和职工入党的,由基层党委考察谈话。县(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包括聘干)入党的,由县(市)委组织部考察谈话;县市一般职工、企业工人、乡镇农民入党的,分别由县市直工(党)委、乡镇党委考察谈话。
8、审批制度。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审批意见应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及转正时间。
发展党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党员,由市委组织部代地委审批。市直科级干部(包括聘干)党员,由市直工委审批;一般干部、职工党员,由基层党委审批。县(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包括聘干)党员,由县(市)委或县(市)委组织部代县(市)委审批;县(市)直一般职工和企业工人党员、乡镇农民党员,分别由县市直工(党)委、乡镇党委审批。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委不予审批。即:政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或问题未查清楚的,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没有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发展对象对党的知识不了解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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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的。
9、《入党志愿书》盖章编号管理制度。县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直,下同)统一实行《入党志愿书》盖章编号管理制度,严禁《入党志愿书》交叉使用。未经市委组织部盖章、或非本县(市)组织部门盖章编号的《入党志愿书》,一律不予承认。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实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保存。
10、检查报告制度。市、县(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向上报告,向下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大力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新党员质量,发展党员程序,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基层党组织每年底都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列出下年度计划发展的重点对象花名册,逐级上报。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组织部要根据上报的情况,在年底前制订出下年度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市委组织部。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党章》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运用目标和责任机制对党员进行科学管理。实行党员目标管理,要把党的建设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对党员的管理水平。
2、党员目标管理要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党员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承担责任和应完成的任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奖惩约束机制。
3、党员目标管理的实施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目标制定。首先制定党支部目标,包括党的建设、经济和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几个方面,然后对支部目标进行分解、量化,按照岗位责任制确定党员个人目标。党支部议定的党员目标同党员见面认可后,以责任书或目标卡的形式签定。二是目标实施。党员目标确定后,由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实施,并认真作好记录。三是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可分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按目标管理内容的分解项目,通过采取百分制打分方法进行。考评的步骤:(1)自我总结评议,填写自评卡;(2)民主评议,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3)支部鉴定,公布考评结果;(4)奖惩兑现。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然后进行相应的表彰和组织处理。年终考评可结合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作为党内一项经常性制度,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采取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1、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一般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辨。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2、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情况,学习工作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作用发挥情况等。
3、方法步骤: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步骤:(1)学习教育阶段。着重抓好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2)自我评价阶段。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3)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5)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口头表扬;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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