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四: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各项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业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维护区内良好的生活环境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管理处接收或未办移交手续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委托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一律由管理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1、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好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管线,要维护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变更应向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理由并提交改装方案及图纸,经管理处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要求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2、除业务主管部门、维修员工外,任何人不得擅入配电房、供暖气总表室等设备房间。
3、供水、供电、供气的开关、闸门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追究其家长的管理责任)。
4、住户离家,家中又无人照料,应关闭水、电、气阀门。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5、住户使用的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拆除、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住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住户不得转卖或盗用水、电、燃气。
8、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水、电、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二、凡未经批准在本住宅区所属供水、供电系统管线路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窃行为,按如下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器设施容量接驳水管、电线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按每增容1千瓦(千伏安)、每10度电罚款20元。
2、私自装电、接水,除追计水电费外,处以10-100
倍罚款,并责令重新申请增容。
3、私自启动(改动)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路,每次罚款300-500元。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6个月追补水、电费,并停止供水、供电3-7天。
4、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供电、供水部门和管理处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处以罚款。情况严重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五: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维护业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进入本小区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2、车辆进入小区公共区域停放,必须进行登记(记录),
3、车辆应按小区护管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请务必带走《车辆进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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