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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手册

01-01 19:33:31浏览次数:177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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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分别视情况,处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处以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四: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各项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业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维护区内良好的生活环境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管理处接收或未办移交手续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委托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一律由管理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1、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好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管线,要维护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变更应向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理由并提交改装方案及图纸,经管理处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要求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2、除业务主管部门、维修员工外,任何人不得擅入配电房、供暖气总表室等设备房间。
    3、供水、供电、供气的开关、闸门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追究其家长的管理责任)。
    4、住户离家,家中又无人照料,应关闭水、电、气阀门。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5、住户使用的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拆除、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住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住户不得转卖或盗用水、电、燃气。

8、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水、电、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二、凡未经批准在本住宅区所属供水、供电系统管线路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窃行为,按如下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器设施容量接驳水管、电线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按每增容1千瓦(千伏安)、每10度电罚款20元。
    2、私自装电、接水,除追计水电费外,处以10-100

倍罚款,并责令重新申请增容。
    3、私自启动(改动)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路,每次罚款300-500元。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6个月追补水、电费,并停止供水、供电3-7天。
    4、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供电、供水部门和管理处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处以罚款。情况严重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五: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维护业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进入本小区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2、车辆进入小区公共区域停放,必须进行登记(记录),

3、车辆应按小区护管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请务必带走《车辆进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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