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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

01-01 19:34:13浏览次数:256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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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I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见7.4.2“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或3个以上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重大暴雪灾害的;或已经(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级预警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I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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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IV级响应

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后,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市)区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预报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向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预报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及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县(市)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气象局和有关县(市)区气象局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县(市)区气象部门通报。

4.1.4 I级响应

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后,在省应急办的指导下,市、县(市)区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县(市)区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区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地)、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4.1.5 各级气象台站应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I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重大暴雪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 重大暴雪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灾害评估

4.5.1 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暴雪灾害评估。

4.5.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由市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 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4.6.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重大暴雪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重大暴雪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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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应急终止

4.7.1 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I级预警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 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 卫生部门应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雪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雪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 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雪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 灾害保险

5.2.1 气象部门应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 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基本指挥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2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 气象部门应加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雪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暴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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