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按照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八条:遵守招生纪律,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电教设备、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考试和教学质量分析,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各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规范收费票据。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交费。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监督。学校坚持民主理财制度,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审查行政帐目。
第三十四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为创建三星级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三十五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规范校产电子化管理。加强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六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三产”,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台帐。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保证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组织负责抓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组织发展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党组织负责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以党组织负责人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学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每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