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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

  • 名称: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
  • 类型:安全管理制度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1-01
  • 下载次数:815
  • 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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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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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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