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行政管理及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现将我校行政报告、请示呈报及批示程序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全校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原则上应逐级呈报到主管部门或学校职能部门,不要越级呈报。
2.呈报至校长办公室转呈校领导的报告、请示,须由经办秘书登记、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及时呈报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报告、请示的批示或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3.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请示事项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告主管校领导和反馈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职能部门经过努力解决
不了的,应及时请示主管校领导;如事关重大,由主管校领导向校长、书记报告或请示。
4.所有报告、请示,不要多头呈报。确有必要,必须写明主送、抄报、抄送单位或领导。
5.学校领导接到下级请示后,一般应批示至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或者由主管校领导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讨而提出处理意见。
特此通知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