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
???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 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及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包括外币帐户和对应的非外币帐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
??? 第六十三条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帐户单独核算。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如为收益净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公司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
1. 自公司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2. 留待弥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 第十三章 清算业务
???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清算业务,包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算,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 第六十五条 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清算损益包括清算期间的继续经营损益,财产处理损益以及无法归还的债务等。清算损失与清算收益相抵后的净额与清算费用之和或差,为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终了,如果为清算净收益,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分配。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期间跨年度的公司,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自清算开始至清算结束的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 清算终了的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在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之前。
??? 第十四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 第六十九条 会计科目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设置,非工业行业的公司可参照相关行业的会计科目设置。
??? 会计科目一般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五大类,应当参照行业会计科目的规定分类顺序编号,(见附表二)。
??? 第七十条 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需要上报汇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他报表可以由公司根据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非工业行业的公司可参照相关行业的会计报表编制 (见附表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投资进度:
2. 资本变动情况:
3. 生产经营情况:
4. 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5. 资金变动及周转情况:
6. 外汇平衡情况;
7. 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8. 财产的盈亏损废情况;
9. 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
10.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 第七十一条 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外经委及税务机关,本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部以及投资人。
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后一个月内报本公司总经理及集团总部,然后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连同年度审计查帐报告在年后4个月内报出。
季报应于季后15天内报出。
月度会计报表于月后10天内报本公司总经理,财税部门及集团财务部。
每周有关报表如《现金流量周报》于次周一上报集团总部。
??? 第七十二条 各公司于每年10月末编制下年分月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及收支损益预算表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综合平衡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12月末前下达各有关公司在新年度内执行,新年度预算执行效果将与当年相关月度各公司各级有关人员的奖罚挂钩。
??? 第七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目,对于以外币注册的公司,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如投资额占接受投资公司的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50%以上,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 接受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不论是否已经合并,都应当随同本公司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
???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所有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 第七十五条 各公司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在公司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 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的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报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同意后通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 第七十七条 子公司清算结束时,本集团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档案一般应移送其控股的本集团公司财务部保存;非本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的会计档案一般应移送其控股的中方主管部门保存,并报本集团财务部备案。移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抄报原主管财政部门。
??? 第十六章附则
???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解释和修订。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须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 第八十条 本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的变更而修改。
???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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