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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选定与题目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01-01 20:26:19浏览次数:163栏目: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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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其选题: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

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

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

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

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

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

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

,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

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

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

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

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

、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

,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

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

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

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

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

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

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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