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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07-26 19:17:29浏览次数:582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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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个单位、多种违法行为的,按一次奖励。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在查实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从事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四)受害者的投诉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五)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xxxxxxxx。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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