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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下,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
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无渗漏现象
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动力管线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力管线的维修,运行状态和日常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水,暖,电和压缩气体供输管路,线路的管理.
2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2.1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关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2.2受压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冒然进行修理.如:储气罐,有汽(气)压包,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过有关技术工人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2.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2.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2.5检修人员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检修项目不得修理.
3动力管线和运行状态的日常管理
3.1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3.2任何人有责任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3.3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3.4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敷设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所属分公司(项目部),也适用外单位来公司施工的单位.
2术语
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3引用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及民用电气装置管理规程》.
4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
4.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见附表).由申请人填写,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营部审查核实后,方可架设.
4.2经营部负责检查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手续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5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管理
5.1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由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电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及民用电气装置管理规程》的要求敷设.
5.2临时电气线路只允许在期限内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拆除.
5.3临时电气线路必须保证安全,绝缘程度达到要求标准,使用负荷与线路规格必须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无裸露部分.
5.4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5M.临时电气线路与设备,管道,门窗等的安全距离应≥0.3M.
5.5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6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附录:
电气临时线路敷设审批表
申请单位
接线地点
临时接线原因及防护措施
临时接线
示意图
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人
单位领导意见
经营部意见
实施单位意见
安装人员
签名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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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为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完成,保证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内容
2.1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必须提高防火意识,加强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2对易燃易爆的工作现场和工序,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对于消防器材,专用工具等设施,必须要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作为它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便能及时拿到消防工具灭火.
2.4各生产单位要定期认真组织防火检查,排除隐患.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强调安全防火的管理工作.尤其是重点防火单位.
2.5发生火灾时,由当班领导或专人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防止混乱.对不同的起火物质,要采用正确的灭火工具和正确的灭火方法.同时要做好人员的疏散和国家财产的抢救工作.
2.6对火灾事故,除积极抢救外,同时要及时地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整改措施.
2.7进行易燃易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时,除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外,还要事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准备,现场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消防器材要放在随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2.8对违反防火制度,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火灾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l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危险点的确定,等级划分和控制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生产过程中,危险程度较大,易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与参考文件:
QJ2867—97《危险点控制管理规定》
3内容与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危险点的确定,等级划分和送审应依照集团公司,六院规定执行.
3.1.2危险点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
3.1.3危险点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标准及规定.
3.2管理制度
3.2.1危险点应有安全负责人,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安全职责.
3.2.2危险点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危险点名称,等级,定员定量和安全负责人.
3.2.3危险点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
3.2.4危险点改建扩建时,必须做到"三同时".
3.3作业人员
3.3.l危险点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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