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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01-01 19:33:31浏览次数:579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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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授权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否定理由及依据、送达不予许可时间、审核责任人、领导意见等内容,由审核责任科室留存。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失 职 追 究 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 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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