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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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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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各有其自身特点,下面分而述之: ㈠英国 英国由治安法院负责简易程序审理,治安法院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五千英镑的罚金。具体审理程序如下:法庭传唤被告人到庭,核实身份无误后,向被告人说明指控的内容,征询被告人作何种答辩,如果作有罪答辩,法庭不再听证,可径行判决,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上诉,判决可以口头方式作出。如果作无罪答辩,法庭应听证审理。对于可能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监禁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不到庭,以通信方式作认罪答辩,法庭予以缺席判决。有的治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高达96% 。 ㈡美国 美国有两种简易程序,其一是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也叫快速审判程序,即对于《美国刑法典》规定的轻罪(不超过一年监禁)、轻微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简易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程序 。其二是辩诉交易程序,即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也许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指控,或者要求从轻判处;法院对诉讼双方做成的交易,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在美国,辩诉交易适用范围相当广泛,除谋杀罪以外都可适用。在第一种简易程序中,美国赋予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否决权,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官审理轻微处罚的程序,须由被告人采用书面形式明示放弃(拒绝)由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同意由司法官审理。在开庭审判前,美国有一个称作“审判前的解决”阶段,在这个阶段可以作出判决或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并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以后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如果罪行轻微,法官可立即下判 。 ㈢法国 法国的简易程序分两种:简易审判程序和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前者适用违警罪(不超过10000法郎罚金),包括累犯在内。选定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将诉讼卷宗和起诉书移送违警罪法庭,法官不必进行审理,可以刑事命令宣布释放被告人或判处罚金。法官没有义务说明违警罪处罚的理由。如果法官认为需要进行对辩,或者认为罪终可能需要处以罚金以外的其他刑罚,应当将案卷送还检察院,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追诉。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适用于违反公路交通规则等违警罪,只判处罚金,在缴纳罚金后免除公诉,但不适用于累犯 。 ㈣德国 德国有三种简易程序:一种是处罚令程序,指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而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适用处罚令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不需开庭。适用范围是应判处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者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剥夺两年驾驶权利案件,或者应免于处罚的案件,及有辩护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轻罪案件 。处罚令程序的启动由检察官提出申请,法官对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和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布处罚令。法官的决定有三种:第一种是对处罚令的各方面都不存在疑虑,只需按照检察官要求的处罚内容发布处罚令。第二种是法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没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有权拒绝签发处罚令,检察官不能再申请开始审判程序。第三种是法官认为应该开庭审判,或者与检察官在申请中的法律评断不一致,法官有权决定开庭审理。适用处罚令程序,无须与被告人协商,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但对于处罚令,被告人有绝对的拒绝权,这种拒绝权体现在,被告人如果接受处罚令,处罚令就产生与法院正式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令提出异议,就立即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适用处罚令的案件,被告可获得1/3的减刑。第二种是保安处分程序,指因被告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不进行刑事诉讼时,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简易程序。第三种是简易程序,是指对于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处罚,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官的申请,刑事法官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诉讼程序。在这一程序中,简化了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证人和鉴定人不必出庭,只向法庭提供书面文件即可。 ㈤意大利 意大利有五种简易程序:第一种是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终身监禁以外的所有案件,被告人为获得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同意后,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可以不经开庭,仅根据侦查案卷就可以对案件作出迅速裁决。被告人适用该程序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其上诉权受到限制,不能对无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第二种是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也称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指在审判之前,控辩双方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法官所要审查的只是双方协议的内容和过程是否合法和适当,不再举行任何形式的审判。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特点的同时,又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一是最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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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幅度不能超过法定刑的三分之一,最终判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更不能为减轻刑罚而降格指控。三是即使检察官不同意进行认罪交易,法官也可以直接接受被告方提出的减刑要求。但法官不参加控辩双方的交易。四是不以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作为辩诉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些特点表明,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保留着一些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的自由处置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第三种是快速审判程序,适用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抓获并完全坦白,检察官认为应当予以追诉;二是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抓获虽不能坦白但被告人和检察官都同意适用该程序;三是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坦白,检察官认为应立即审判但不同意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第四种是立即审判程序,是对有大量充分证据的刑事案件,公诉人在预先讯问被告人后可以要求实行立即审判。第三种和第四种简易程序都是不经过预审阶段,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通常法官在适用这两种程序之前要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实际上,第三种和第四种简易程序是介于简易审判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一种速决程序。第五种是处罚令程序,是法官根据公诉人的建议而发布的独立适用财产刑的命令,这种程序是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全部省略 ,被告人可获得50%的减刑。 ㈥日本 日本有三种简易程序:第一种是简易公审程序,适用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为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以外的案件,并且被告人在开头陈述中已就该诉因作了有罪陈述。第二种是简易命令(处刑命令)程序,适用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处以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并且被告人对适用该程序无异议。第三种是交通即决裁判程序,只适用于有关交通的刑事案件,可判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罚款,同时可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 。 ㈦香港 香港刑事诉讼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除少数严重罪案需移送高等法院组织陪审团进行审理外,大多数轻微罪案均由裁判司依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如被告经传唤不到案,可拘捕到案,也可进行缺席审判。审理案件时,如被告人当场认罪,也不提出任何反对理由,裁判司即可作出判决或判令败诉;但如被告人不认罪,则应进行审讯。如被告人在收到传票后,审讯前即表示认罪,则可以向裁判司递呈认罪书,并写明事实,以求减轻刑罚,裁判司对于被告应否到案受讯有绝对决定权,裁判司如接受被告的认罪书,则可不经审讯直接以被告认罪而作出判决;如裁判司对被告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接受,则有权决定被告亲自到案受讯。香港的简易程序,由于裁判司的权力只能判处二年徒刑以下或罚金10万以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只能限制在这一处刑范围之内 。 ㈧澳门 澳门的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统称为特别诉讼程序,分三种:第一种是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当场拘留的现行犯,且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适用该程序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审判程序在保证作出正确判决的前提下可简化到最低必要限度。该程序的主要特点是不存在嫌犯出庭受审的预备阶段,进行拘留的当局所作的实况笔录即可代替正式起诉书,判决可口头作出。第二种是最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二年以下徒刑,或者属于只能判处罚金的犯罪,并且检察官认为具体量刑只能是罚金或非拘留性质的保安处分。适用该程序,由检察官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只能判处罚金或非拘留性质保安处分的理由和具体量刑建议。在提出申请前,检察官应听取被告、辅助人、检举人、被害人的意见。如果申请明显无理由或依法不可采用该程序,预审法官须驳回申请,并将卷宗移送改采用其他诉讼程序。预审法官在听证时,应通知检察官、被告、辅助人、检举人、被害人到场,如果预审法官同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征询在场人意见,如有人不同意,则移送卷宗,采用其他诉讼程序;如果都表示同意,预审法官即可作出判处批示,该批示的效力等同于有罪判决。第三种是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根据澳门刑法第123条的规定,轻微违反是指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之预防性规定之不法行为。对轻度违反的处刑不得超过6个月。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是:违反人如自愿交纳罚金,案件就不再起诉;如逾期没有交纳罚金,则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时采用简易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违反人还有一次自愿交纳的机会,即在审判听证开始前申请自愿交纳罚金,此时,罚金也以最低额交纳。如仍未自愿交纳,则法官予以开庭审理,审理程序、方式大体与上述两种简易程序相似,但又有其特殊性,如被告可委托律师代理,无需亲自到场,不允许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参与等 。 ㈨台湾 台湾的简易程序只一种,又称简易判决,其最大特点是,既无需按通常审判程序开庭审理,也不象我国大陆那样,按简化程序开庭审理,而是根本就不需经过开庭,即可直接作出处刑判决。台湾的简易判决适用范围比较严密,按台湾刑诉法第449条规定:刑法第61条所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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