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办法
01-01 19:34:13浏览次数:245次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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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办法,
八、县公安局、检察院对周转金认缴企业或其法人代表涉及刑事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应在正式立案前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在采取资产冻结、查封账户等强制性措施前,如发现执行对象为正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管委会通报的涉及周转金的经济犯罪行为优先予以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局、法院协助配合周转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应予以支持。
九、县经贸局应及时收集掌握认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将认缴企业停产、歇业或倒闭等异常情况即时通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银行(社)。
十、县工商局对周转金认缴企业实施注销、吊销证照及其它重要事项前,应通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并积极协助配合周转金管理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十一、各商业银行(社)须及时如实向周转金管理办公室提供认缴企业贷款、担保、授信额度和规模、信用等级等信息;认真审核企业转贷条件及其抵押物、担保人落实情况;向申请使用周转金企业出具真实有效的同意转贷确认书;按时办结申请使用周转金企业的转贷手续;督促企业办理好周转金的还款手续,并即时划转使用周转金;同时对使用周转金企业在办理转贷期间,用于原贷款的抵押物权证未经管委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归还企业,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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